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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俱乐部章程范本-公司篮球协会章程

tamoadmin 2024-08-24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篮球协会会员怎么弄2.寻 CBA联赛委员会章程3.论律师协会的处罚权4.篮协的行政级别中国篮球协会会员怎么弄可以自己去申请今年初,中国篮球协会按照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开始重新修订《章程》。新《章程》则规定,“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篮球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了各省级篮球协会,其他从事篮球运动的组织,包括公益组织

1.中国篮球协会会员怎么弄

2.寻 CBA联赛委员会章程

3.论律师协会的处罚权

4.篮协的行政级别

中国篮球协会会员怎么弄

篮球俱乐部章程范本-公司篮球协会章程

可以自己去申请

今年初,中国篮球协会按照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开始重新修订《章程》。新《章程》则规定,“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篮球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了各省级篮球协会,其他从事篮球运动的组织,包括公益组织和企业,以及志愿为篮球运动发展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中国篮球协会的会员。

中国篮球协会姚明对此表示,从中国篮球运动发展的现状看,各类组织和个人已形成推进篮球事业发展的社会生态系统。基于法律授权和委托,中国篮球协会管理和协调全国的篮球事务,不应只是省一级篮球协会组成的协会,而应扩大开放,增强会员的多样性、代表性,以团结、凝聚多方智慧力量,推进篮球事业加速发展。

寻 CBA联赛委员会章程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中国篮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各参赛俱乐部或有关省市体育局(管理中心)。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分别在各参赛俱乐部选定并经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城市举行。

四、参加单位:

广东宏远、八一双鹿电池、北京金隅、江苏大华、新疆广汇、云南红河、辽宁盼盼、吉林通钢、上海汇中、福建SBS、浙江万马、山东黄金、陕西东盛、东莞新世纪、山西中宇、浙江广厦建设。

五、竞赛办法:

(一) 比赛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常规赛):16支队进行主客场双循环赛制,胜1场得2分,负1场得1分,弃权得0分。按总积分排出常规赛名次,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相互间比赛的胜负场次决定名次,胜场多者名次列前;如胜负场数相同,则按相互间比赛的得失分率计算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则按整个常规赛所有比赛的得失分率进行计算。

2、第二阶段(决赛): 常规赛前8名的队按图所示(常规赛前4名按名次顺序由运动队自行选择A1—A4的位置)进行主客场5战3胜制交叉淘汰赛,常规赛名次列前的队多安排1个主场,取得获胜场次后不再比赛。1/4赛和半决赛的负队不再进行比赛。总决赛用7战4胜制。9名以后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A1 A3

8 6

决冠亚军

5 7

A2 A4

(二) 决定名次办法:

1、按最新《篮球规则》中有关名次排列方法执行。

2、第二阶段决赛的胜队为本次联赛第1名,负队为第2名。半决赛的负队(即3、4名队)和1/4赛的负队(即5、6、7、8名),常规赛名次在前的队名次列前。

3、9-16名队的名次按常规赛的名次排列。

(三) 竞赛规则及特殊规定(详见规程补充解释):

1、用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的规则解释。

2、用4×12分钟的比赛方式,其中第1、2节和第3、4节中间休息2分钟,第2、3节中间休息10分钟。

3、一名队员已发生了6次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必须立即离开比赛。

4、 一节中某队已发生了5次全队犯规时,该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

5、每队在第四节和每一决胜期最后2分钟各增加1次30秒钟短暂停。

6、投中篮后和第4节及决胜期最后2分钟内拥有掷球入界球权的球队请求暂停后,均在记录台对侧前场罚球线延长线和中线之间掷球入界(位于前场端线掷球入界除外)恢复比赛。

7、在每节比赛临近结束时,某队获得一次掷界外球,当:

(1)比赛时间不足0.3秒(含0.3秒),比赛不再进行;

(2)时间还有0.4-0.7秒(含0.7秒),场内的队员将掷进场的球直接拍或触及(如空中接力)使球进入球篮中方有效;如双手持球后再投篮,中篮无效。

8、比赛用球:用中国篮球协会审定并提供的斯伯丁7号比赛用球。

六、参赛办法:

(一)报名办法:每队可报领队、主教练、教练、球队管理、翻译、医生各1

人;运动员18名(其中外籍运动员2人)。每轮比赛赴赛区总人数和球队席总人数为18人,赛前联席会上确定参加当场比赛的10-12名运动员。运动员不足 10人,全队不能参加比赛。

报名时间:各参赛俱乐部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本届联赛,上报报名资料,并按《联赛手册》要求上报主场城市、比赛场馆和承办单位以及队名和简称(不超过6个字)。

所有报名资料必须用电脑打印连同软盘一同上报。报名资料包括:运动员姓名、出生日期、身高、体重、位置;(报名表须加盖公章和医务单位章)球队全家福彩照、个人护照照片、俱乐部、主教练、主力队员简介、俱乐部、赛区负责人联络方式等。

(二)队员号码可以选择0-55号,其每位数不能超过5。队员号码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报名参赛人员必须由俱乐部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路途中)。各参赛单位报名时需同时上交保险单据复印件。未办理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参加比赛。

(四)参赛资格及规定:

1、在中国篮球协会办理了2007度注册手续的俱乐部;

2、在中国篮球协会办理了2007度注册手续并经过公示的国内运动员;

3、参加了联赛办公室组织的国内运动员短期交流“摘牌”并办理了注册手续予以公示的运动员;

4、常规赛结束后,允许进入决赛队伍从未进入决赛队伍中临时更换一名国内运动员(具体要求另见通知)。

5、允许各参赛运动队注册两名外籍运动员。外籍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以及国际篮联、亚篮联、中国篮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6、外籍运动员上场规定:实行4节5人次。

7、常规赛期间不得更换外籍运动员,常规赛结束后,允许进入决赛队伍从未进入决赛的队伍中临时更换一名外籍运动员(具体要求另见通知)。

(五)比赛服装:

每队须有三种不同颜色、号码清晰的比赛服装,符合《篮球规则》和《联赛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其中一套为主场颜色比赛服,另外一套为白色、一套为深色比赛服,客场比赛时不得穿着与主队主场颜色相同的服装。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获总决赛第1名授予冠军奖杯、冠军钻戒;获总决赛前3名,分别授予金、银、铜牌;其他奖项和奖励办法见《联赛手册》。

八、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裁判员:

中国篮球协会派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裁判员到赛区工作。裁判员安排另行通知。

九、其他:

(一)训练:

联赛期间,各队要坚持每天正常训练。各赛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和《联赛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各运动队的训练场地、设备和训练时间。比赛当天和赛前1天需安排客队在比赛场馆训练。中国篮球协会将委派专人对各队的训练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技术统计工作:

各赛区由专人组成技术统计组,对本赛区的全部比赛进行统计, 按《联赛手册》中有关要求执行。

(三)新闻发布会:

每场比赛结束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联赛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轮比赛报到时间按《联赛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五)检测:

主办单位将委托中国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凡检测呈阳性者,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竞赛规程由中国篮球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论律师协会的处罚权

一、关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二、关于处罚权问题: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

(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八)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为了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二十二)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十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十五)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行为的;

(二十六)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二十七)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二十八)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二十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之决定已生效的,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受理。

篮协的行政级别

法律分析: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对中国篮协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篮球管理中心和篮球协会联合办公,变为中国篮协和体育总局管办分离,中国篮协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存在,就像中国足协一样,它不属于任何一个行政机构,因此篮协没有行政级别。

法律依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 第二条 中国篮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篮球联合会相应的国际篮球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文章标签: # 或者 # 律师 # 律师协会